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第394号国务院令)、《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申请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申请材料:
新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甲、乙级一式六份;丙级一式五份;分别装订成册):
1.资格申请表;
2.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中、高级技术人员应附职称复印件);
6.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7.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8.注册资金数额及单位电话;
9.单位开立账户的银行及账号;
10.申请监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或参加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理培训班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施工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施工工程有关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鉴定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反馈意见),申请甲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推荐意见。
11.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厅、局级)核定资格等级的推荐报告。
申请升级(或核定单位资格等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升级申请表;
(2)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设立外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含港、澳、台资)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由中方代理者、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按本细则相应条款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相应条款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外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单位的资格申报,除必须报送本细则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原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2)近三年来资产经营情况。
许可程序:
告知方式:电话通知、短信告知
办理时限:施工资质为三个月,其他几类无规定。目前均已停办,新的审批时限待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 号;邮政编码:110032
行政监督:监察处;电话:(024)8623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