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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19-11-0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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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第394号国务院令)、《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申请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申请材料:

新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甲、乙级一式六份;丙级一式五份;分别装订成册):

1.资格申请表;

2.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中、高级技术人员应附职称复印件);

6.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7.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8.注册资金数额及单位电话;

9.单位开立账户的银行及账号;

10.申请监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或参加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理培训班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施工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施工工程有关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鉴定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反馈意见),申请甲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推荐意见。

11.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厅、局级)核定资格等级的推荐报告。

申请升级(或核定单位资格等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升级申请表;

(2)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设立外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含港、澳、台资)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由中方代理者、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按本细则相应条款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相应条款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外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单位的资格申报,除必须报送本细则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原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2)近三年来资产经营情况。

许可程序:

告知方式:电话通知、短信告知

办理时限:施工资质为三个月,其他几类无规定。目前均已停办,新的审批时限待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 号;邮政编码:110032

行政监督:监察处;电话:(024)8623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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