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营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不动产登记中心B15号窗口
联系方式:0417-2877848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蒋明昌 |
房屋所有权 |
站前区东园里3-49号 |
100050629 |
孙秀敏 |
登记机构: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