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自然资发〔2019〕356号 签发人:赵 龙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全省采矿权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1号)要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登记申请,但没有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下达限期补正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属省级发证权限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限期补正通知书报省厅备案。”
现将营自然资发[2019]80号文上报后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省级发证权限采矿权延续限期补正通知书情况(见附件)上报省厅备案。
特此报告。
附:《营口市省级发证权限采矿权延续补正通知书下达情况统计表》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