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营口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预防登记错误,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将《营口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可于2020年6月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电话(传真):2877945
邮 箱:3061393356@qq.com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
邮 编:115000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6日
营口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操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营口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各县(市)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二、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分两类,即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三、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四、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受理等工作。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 “申请—受理—登记事项公示—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网站或携带相关材料前来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或咨询办理继承登记。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核实登记情况,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限制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如存在预告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通知预告登记权利人注销预告登记。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登记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资料齐全的约定正式办理时间,届时全体继承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资料齐全、全体继承人已经到场的,可在首先完成当日预约受理件后予以办理;资料还需补全的,待其资料准备齐全后约定正式办理时间(可官方网站、电话、现场等方式预约)。
(三)不动产登记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继承材料查验,且登记申请同时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5.1条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1.审查申请材料
在接收申请材料环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2所有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
1.3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携带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产权来源材料)。
1.5涉税的提供完税凭证原件(或完税申请材料)
1.6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继承材料查验
2.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查验是登记机构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程。
查验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2.2查验条件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
2.3.查验程序
2.3.1 告知
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登记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2.3.2查验和询问
1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所有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赠予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2询问与记录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到齐、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附件4)。该记录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3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遗产权利的,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附件3),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3)。
上述文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
4查验中止及终止
经查验或询问,得知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到场的,应中止查验。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充提交材料或通知未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参加查验,并再次与登记机构预约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否则登记机构将停止受理。
2.3.3查验结果意见
继承材料通过查验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附件5)。
2.3.4收取不动产登记相关费用。
(四)公示
对受理后拟进行继承、受遗赠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不动产所在地或指定场所就拟登记事项进行公示(附件6),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公示期间有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公示期内不能解决异议的停止受理。
(五)不动产登记审核
不动产继承或受遗赠登记业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对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共享信息对材料进行核验;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应审核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六)登簿
经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的继承或受遗赠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本《规则》自 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则中的规定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附件:
1.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2.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承诺书
4.继承不动产询问笔录;
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6.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附件1:
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身份证明包括: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3、委托书,原件1份;(个人委托的需现场当面委托或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亲自申请的,无须提供)
4、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产权来源材料,原件1份;
5、继承、遗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6、涉税的需要提供完税凭证,原件1份;
7、需要提交补充的相关材料。
附件2:
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产权来源材料。原件1份;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已死亡的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身份证明包括: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
护照;
5、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1份(收取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6、其他继承人已死亡的,应参照第3点提供已死亡的证明;有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应参照4、5点材料提供;
7、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原件1份;
8、涉税的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或完税申请材料),原件1份;
9、需要提交补充的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
1、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在约定时间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查验通过后登记机构方可受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
2、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参加查验;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公证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委托书上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本人是否接受继承或遗赠等内容。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的,不得进行查验。
4、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在审核前还须按规定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不动产所在地或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5、当事人在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附件:3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
查验相关事宜告知承诺书
_ _年__月__日, (申请人) 向我中心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
经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确认,________(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册如下: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
是否死亡 |
死亡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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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单[有][无] 承接附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
是否死亡 |
死亡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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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单[有][无] 承接附页)
二、被继承/受遗赠人及不动产情况
(身份证号: )于 ___年死亡。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工作单位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丧偶)。
申请人____ _申请继承登记的不动产证号: ,坐落于:______________ __;面积:____ __;共有人为:____。
三、查验继承材料
(一)查验的目的
1.继承材料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程。
2.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在于通过查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以进一步判断能否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进入不动产登记审核程序。
3.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4.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不解决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关于遗产归属的争议或异议,若在查验和询问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异议情形,我中心将立即停止查验,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二)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人员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法》具有继承权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因此,到场的继承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履行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应到场而未到场的继承人,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进而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到场人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公证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办理事项、委托人是否接受不动产继承或遗赠等内容。
5.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员应向我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因到场人员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到场人员应亲自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并摁留指纹。
四、放弃继承权声明
本书第一款所列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第二款所列不动产由
全部继承,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丧失遗产分割的权利。
除申请人外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承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的所有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关系到申请人继承该不动产的有关事实,本人承诺将如实告知,如因所述内容不实而产生的任何纠纷,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无关。
五、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承诺: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或者提交材料有虚假不实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无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次查验将全程摄像(录音)或拍照留存。查验过程形成的影音文件和纸质材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保存。
2.在查验过程中,我中心将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并要求到场人员签署特定的文件,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签字同时摁留指纹(拇指或食指)。相关文件将作为登记档案进行保存。
3.若本次查验后,符合不动产登记受理条件将在营口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不动产所在地或指定场所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继承人姓名、不动产情况、登记原因等。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包含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4.到场人员对本告知的内容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请当场提问,工作人员将进行解答。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请一并提出。若无疑问和异议,请签字并摁留指纹。
签字按指纹处:
年 月 日
附件4
继承不动产询问笔录
时间:
地点:
询问人:
申请人 继承被继承人 遗留的不动产,地址: ,面积 ㎡,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号。
现就该遗赠申请进行如下询问,请所有人如实回答:
1、中心指定我们二人办理该继承申请,是否有人要求我们或其中一人回避?
2、今天到场的所有人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今天到场的所有人是否明确自己做出的意思表达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被继承人生前就该不动产是否与他人订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所有继承人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异议?
6、被继承人生前就该不动产是否立有遗嘱?如果有,所有继承人对遗嘱的内容是否有异议?
7、被继承人的父母的姓名?(如已经去世,说明死亡时间。如无法提供死亡证明,请说明原因。)
8、被继承人有无养父母,继父母?(如果包括去世的养父母、继父母)
9、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如被继承人离婚或者有多次婚姻,请逐一陈述每次婚姻结婚和离婚时间,提供相关证明。配偶的姓名,如果配偶死亡,要陈述死亡的时间)。
10、被继承人全部婚生子女的姓名?(包括去世的婚生子女)
11、被继承人有无养子女、继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包括已经去世的养子女、继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有无形成抚养关系)
12、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无这种情况?
13、根据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其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得遗产,有无这种情况?
14、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遗产,有无这种情况?
15、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被继承人是否有遗腹子?
16、继承人中是否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如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即丧失继承权,有无这种情况?
17、按照《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是否有遗漏?(如果***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也死亡,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注意: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18、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也死亡,**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即父母**,配偶**,婚生子女**。有无此种情况。(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有子女死亡,请陈述死亡的时间,并提交相关的证明。如果离婚或者有多次婚姻,请逐一陈述每次婚姻结婚和离婚时间、配偶的姓名,如果配偶死亡请陈述死亡的时间,并提交相关的证明。)
19、继承人中是否有人自愿放弃继承?(与被继承人关系及姓名)
20、根据你们的陈述和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 自愿放弃继承权,不动产由 继承 ,是否有属实,有无遗漏?
21、今天到场的所有继承人是否齐全?(随机询问相关人员的出生日期)
22、被继承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时间?
23、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单独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说明共有人及份额)
24、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共有人)是否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
25、该不动产是否有其他人主张所有权,不动产权属有无争议?
26、被继承人生前是否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处分过该不动产?
27、该不动产目前有无被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况?
28、该不动产目前是否被抵押或者典当?
29、该不动产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如果涉及诉讼、仲裁,请在诉讼、仲裁作出裁决后,再申办继承公证,并请提交相关的裁决文书。)
30、该不动产目前的占有、使用情况?
31、关于申请人提出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该不动产的申请,大家还有其他需要向中心说明的情况吗?
32、上述陈述一定不能遗漏继承人或者有权分得该不动产的人。如果有隐瞒或者遗漏了其他继承人,或者隐瞒、遗漏了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其他重要情况,导致他人损失的,在场的所有人均要赔偿他人的损失。本中心可以撤销此次继承申请,并有权要求所有人赔偿本中心因此所蒙受的损失。
33、请所有被询问人阅读本询问笔录,如果有疑问,有权要求修改、补充笔录内容。如果对本询问笔录没有疑义或者异议,请所有人在笔录下方签字(按指印)确认。
继承申请人:
放弃继承权人:
附件5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
查验结果意见书
(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 名下的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于 年 月 日在本中心进行了继承材料查验。经查验,以下查验和询问的情况属实,可以进入受理环节。
1. 申请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单独所有、共有)。
2. 到场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
3.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死亡时间是否属实。
4. 到场人员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5. 被继承人(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6. 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7.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真实,到场人员对其内容和真实性有无异议。
8. 是否存在其他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9.到场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是否有异议,对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利是否存在异议。
10. 放弃继承权的,是否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的文件。
11. 本次查验后是否需要补充提交其他材料。
查验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页由工作人员填写,全体查验人确认签字
附件6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编号:【 】第【 】号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__ __申请继承(受遗赠)____的不动产。经审定,我中心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原权利人):
继承人:
不动产权证号: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用途:
不动产面积:(土地面积/房屋面积)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公示单位: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