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10执恢10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2024)辽10执恢10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110501019 |
付超 |
房屋所有权证 |
210802002011GB00014F00070009 |
站前区市府路南60甲-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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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