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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来源: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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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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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10执恢10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2024)辽10执恢10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110501019

付超

房屋所有权证

210802002011GB00014F00070009

站前区市府路南60甲-14号

 

 


公告单位: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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