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通知》强调,要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同时,应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符号。
要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民法典施行前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该不动产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要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两方面修改:一是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二是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通知》提出,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法律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通知》明确,各地要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增加“担保范围”等栏目,完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记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