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4、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地籍调查、公告、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