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营口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阶段性纲领,是指导我市商业性地质勘查、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展望到2020年。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前提,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努力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全市经济建设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2.基本原则。坚持在依据并服从上级规划的同时,与我市矿业开发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坚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紧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3.规划目标。一是总体目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土地复垦绿化取得显著成效;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全面好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基本完成矿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规划区在政策上、措施上有切实的保障;优势矿产能够得到有序、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二是到2010年目标。涵盖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经济总量目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目标、矿产资源管理目标等8项具体目标。三是到2015年目标。继续加强矿产勘查,矿产资源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 ,矿产品产量和产值再创历史新高 ,矿山组织结构调整的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四是到2020年目标。建立比较完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规体系,全面完成全市地质环境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和预警预报系统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
四、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1.地质调查。根据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营口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全市地质工作程度。
2.矿产资源勘查。确定重点勘查、鼓励勘查、限制勘查、禁止勘查等4个勘查方向,制定勘查区域布局、勘查规划分区、勘查规划区块等3个矿产资源勘查布局。
3.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在规划期内积极争取省地勘基金的支持,鼓励和引导商业投资勘查。在11个规划勘查分区中,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程。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根据国家矿业产业政策和营口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一部署,营口市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工作在今后十年,要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针,具体做到:一要压减,逐年压减矿山企业个数,提升矿山生产规模,促进矿业经济协调发展;二要恢复,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分期分批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三要保护,矿业开发要以保护环境为前提,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协调好矿业开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1.开发利用方向及总量调控。在开发利用方向上,按照生态优先,保护环境的原则,扩大禁采区,压缩准采区,限制和禁止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开发;对建设急需的优势矿产,在“上规模、高效益、少污染、保生态”的前提下,进行规模化、现代化生产,使矿业经济发展与全市总体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在调控开采总量上,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布局。一是矿业经济区域布局。在《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营口市经济和城市发展总体布局以及矿产资源状况,将全市矿业经济进一步划分为:镁质材料和硼化工两个基地,大石桥市东部,盖州市中南部两个矿业经济发展区。二是开采规划分区。为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促进矿业合理布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协调发展,推进科学管理,依据资源分布特点,划分为重点、禁止、限制、鼓励四种开采规划区。三是开采规划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综合考虑地质构造及地形上的相对独立性、勘查开采现状、开采技术、交通、行政区划等诸多因素,全市共划分出开采规划区块22处。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一是调整矿山规模结构。通过实施大集团战略和减少矿山数量两种措施来促进组织结构调整,以塑造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实行矿区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使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对现存开采规模与矿床规模不适应的矿区,要积极引导小矿山整改联营、走规模化、集约化道路。对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准入条件,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二是优化矿业产品结构。全市矿业产品结构优化的方向是,加速发展资源精深加工,开发“双高”(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系列产品,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三是提升矿业技术结构。进一步提高采、选、冶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推广应用新的采、选、冶技术、方法、工艺和装备;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井下矿山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淘汰落后的采选冶加工技术工艺、设备。
4.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一是对低品位矿石开展选矿工作。二是对尾矿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三是对“废气”进行综合利用。四是对“非传统”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五是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六、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总体要求。一是贯彻资源开发与环境并重方针,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和新办矿山与现有矿山区别对待的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促进矿业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二是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管护体系。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检查和监督机构,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三是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使生态环境的保护贯穿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四是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能力和水平,减少或减轻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一是制定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二是加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新建、改扩建矿山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严格实行地质灾害、水土保持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是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新建矿山,在建设阶段,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一并验收和移交使用;矿山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必须与开发利用方案同时落实。
3.开展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一是编制矿山生态环境变化预测和现状,编制切实可行,符合实际,宜于实施的规划,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供依据。二是矿山企业应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为矿山生产重要工作内容,自觉地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纳入日程,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挖损和压占土地得到复垦,次生地质灾害得到及时监测、预测和治理,使恢复治理率达到规定要求。三是推进学有典型,作有样板,典型引路,普遍实施。
4.搞好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闭坑矿山的申报、监督和管理,及时编写闭坑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批准闭坑。
矿山闭坑后,矿山企业应对遗留坑井实行填实和封闭;对矿山开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安全状态;对挖损和压占的土地、废弃尾碴场等,本着宜农则耕,宜林则树,宜鱼则水,宜游则景的原则,进行复垦、绿化处理,使其恢复生态功能,实现地下水系统平衡,防止水土流失。
5.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在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区(县级市)、镇各级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及时控制由采矿活动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水资源污染、泥石流及森林破坏等灾害,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治理措施。
6.加强矿业活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搞好矿产开发与规划、城建、交通、旅游、环保、卫生、农业、林业及水利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效益统筹原则建立避让制度,矿业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矛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7.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十一五”期间: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40%; 到2020年目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率80%。
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划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专人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规划》实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实施和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国土、计划、财政、环保、水务、农牧、科技、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为《规划》的实施管理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大实施力度,促进监管到位。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确立的最低开采规模,规划分区和开采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3.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矿业经济。要进一步增强开放意识,扩大开放领域,培育开放主体,营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走一条借助外力求发展的路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保护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积极争取国家地勘费投入,全面提高全市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加强与地勘部门在主要成矿区带的选项、论证、立项等方面的合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地方地勘项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投入,加速重要矿产地的勘查、开发。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地勘单位、企业和个人来我市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4.努力培育市场,依法规范操作。建设矿业权一级市场,适度控制矿业权投放数量,实现政府对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的有效调控。按法定程序招标、拍卖矿业权。建立健全交易底价集体决策、信息公开查询发布、矿业权价款评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制度,使市场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5.加强执法监察,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全面推进依法办矿,严格依法治矿,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严厉查处矿业活动中各种违法案件。
6.部门密切配合,恢复生态环境。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保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谁审批,谁管理,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共同监督、共同管理。
7.建立信息系统 ,实现公开服务。加强对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成果的收集整理工作,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数据库和矿产资源数据库。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及《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推动《规划》的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