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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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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依申请类)
序号 信息要素 内容
1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4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5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6 法定办结时限 40
7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8 承诺时限 40工作日
9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10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七)”)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提交延续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一)”)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二)、(三),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十七)”)4.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一)、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2、国土资规〔2017〕16号“(十七)”)5.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二)、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2)6.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十五)”)7.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土资规〔2017〕16号“(九)、(十四)”)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1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原件份数 材料复印件份数 空本 样本 备注 设定依据
1 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1 0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3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0 1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4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 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5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0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6 采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7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8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0 1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9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 0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0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申请人自备 1 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12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13 基本编码 210100178009
14 实施主体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1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16 承办机构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17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18 是否收费
19 办理类型 承诺件
20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21 特别程序
22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23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24 办理地点 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科310室
25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6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17-2661310;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科310室
27 监督投诉方式 0417-2661205
28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29 通办范围 全市 
30 数量限制
3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32 审批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3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3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35 是否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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