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依申请类) | ||||||||||
序号 | 信息要素 | 内容 | ||||||||
1 |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
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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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5 | 行使层级 | 市自然资源局 | ||||||||
6 | 法定办结时限 | 6 | ||||||||
7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月 | ||||||||
8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它 | ||||||||
9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它 | ||||||||
10 | 受理条件 |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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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空本 | 样本 | 备注 | 设定依据 |
1 | 申请书 | 按照被申 请人数提 交副本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 |||||||
2 | 人民政府颁发 的确定土地权 属的凭证 |
按照被申 请人数提 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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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按照被申 请人数提 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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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按照被申 请人数提 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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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 按照被申 请人数提 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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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按照被申 请人数提 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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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13 | 实施主体 | 市县自然资源局 | ||||||||
1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法定本级行使 | ||||||||
15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0800MB1910778Q | ||||||||
16 | 承办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 ||||||||
17 | 办理流程图描述 | 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受理: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处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调解: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送达: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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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是否收费 | 否 | ||||||||
19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20 |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21 | 办理地点 | 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 ||||||||
22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7:00 | ||||||||
23 | 咨询方式 | 0417-2661303 | ||||||||
24 | 监督投诉方式 | 0417-2661609 | ||||||||
25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26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27 | 数量限制 | 无 | ||||||||
28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
29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30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31 | 是否网办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