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依申请类) | ||||||||||
| 序号 | 信息要素 | 内容 | ||||||||
| 1 |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 采矿权延续 | ||||||||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3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 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
| 4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5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
| 6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 ||||||||
| 7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8 | 承诺时限 | 40工作日 | ||||||||
| 9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国土和规划建设 | ||||||||
| 10 | 受理条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
| 11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空本 | 样本 | 备注 | 设定依据 |
| 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3 | 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4 | 省级发证权限煤矿、铁矿申请延续,需提交市级政府向省政府的正式行文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5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公告或备案表、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7 |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8 | 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其余的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9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10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 12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 13 | 基本编码 | 210100178002 | ||||||||
| 14 | 实施主体 |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 ||||||||
| 1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 | ||||||||
| 16 | 承办机构 |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 ||||||||
| 17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
| 18 | 是否收费 | 是 | ||||||||
| 19 | 收费项目名称 | 1、采矿权使用费。2、采矿权价款。3、采矿权登记费 | ||||||||
| 20 | 收费标准 | 1.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2.采矿权价款: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3.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 ||||||||
| 21 | 收费依据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
| 22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 23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 24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 25 | 特别程序 | 无 | ||||||||
| 26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 27 |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 28 | 办理地点 | 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科310室 | ||||||||
| 29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
| 30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417-2661310;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科310室 | ||||||||
| 31 | 监督投诉方式 | 0417-2661205 | ||||||||
| 32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 33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34 | 数量限制 | 否 | ||||||||
| 35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36 | 审批结果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
| 37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 38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 39 | 是否网办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