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依申请类) |
序号 |
信息要素 |
内容 |
1 |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
采矿权注销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3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
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4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5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6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
7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8 |
承诺时限 |
40工作日 |
9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国土和规划建设 |
10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一)、二(七)”)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2.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采矿权登记申请;(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三)”)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二(九)”)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复;(《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5.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241号令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6.探矿权人按照规定已汇交相关地质资料;(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条)7.申请煤炭、放射性矿产和外商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已取得经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申请煤炭采矿权的,已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国土资规〔2016〕3号“一(三)”,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2,国土资规〔2017〕16号“二(七)”)8.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9.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一)”)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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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空本 |
样本 |
备注 |
设定依据 |
1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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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2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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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3 |
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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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4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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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5 |
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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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6 |
价款完成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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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7 |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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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8 |
关闭矿山报告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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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9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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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12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13 |
基本编码 |
21010017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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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施主体 |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
1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 |
16 |
承办机构 |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
17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18 |
是否收费 |
否 |
19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20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21 |
特别程序 |
无 |
22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23 |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24 |
办理地点 |
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科310室 |
25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26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417-2661310;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科310室 |
27 |
监督投诉方式 |
0417-2661205 |
28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29 |
通办范围 |
全市 |
30 |
数量限制 |
否 |
31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32 |
审批结果名称 |
采矿权注销通知书 |
3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34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35 |
是否网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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