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自然资发[2021]3号 2021年12月29日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营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现将《营口市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营口市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工作应急预案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9日
营口市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工作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风暴潮、海浪灾害
2.2 海冰灾害
2.3 海啸灾害
3 海洋自然灾害监测与预警报
3.1 海洋自然灾害监测
3.2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
3.3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发布途径
4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4.1 IV级应急响应
4.2 Ⅲ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级应急响应
5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程序
5.1 预判会商
5.2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启动和签发
5.3 应急加密观测
5.4 预警监测应急组织管理
5.5 预警报发布要求
5.6 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终止
6 与应急处置工作相衔接
7 工作总结与灾情调查
7.1 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7.2 海洋灾情调查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职责,规范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受海洋自然灾害影响时预警监测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以及《营口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营口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营口市地震应急预案》、《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和市自然资 源局职责,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发生的风暴潮、 海浪、海冰和海啸四类海洋自然灾害的应急监测、预报、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海洋自然灾害类型详见附件 1。
1.4 工作原则
海洋自然灾害属于灾害性天气过程和地壳灾害性运动过程所引发的次生灾害。营口作为海滨城市,台风灾害发生时,往往伴随有风暴潮、海浪灾害;极寒天气时,需要预防海冰灾害的危害;地震发生时,必须时刻 警惕海啸发生的风险。因此,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应与防台、防汛、地震等应急工作同步开展,服从统一指挥、采取统一行动。海洋自然灾害的应急监测和预报、 预警也必须遵从同样的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服务全局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营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总纲,按照突发自然灾害各级政 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 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和 预报、预警工作,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处 置提供决策依据。
1.4.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报,坚持提前预警和扩大预警覆盖面,做到早发现、早行动、早治理,居安 思危、常备不懈,最大程度的减少海洋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3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原则。
依职责开展海洋预警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反应,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报发布等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警报后应迅速响应,分工合作,实现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警监测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紧密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主管全市海洋预警监测工作。
营口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负责营口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及预警报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海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本预案根据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的种类确定所对接的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提供灾害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
2.1 风暴潮、海浪灾害
风暴潮、海浪灾害发生时,市自然资源局履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本预案对接《营口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成立市自然资源局海洋预警监测领导小组,接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灾害的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
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负责营口市的海洋水文气象要素观测工作,负责发布风暴潮、海浪灾害的预报、警报和应急监测。
2.2 海冰灾害
海冰灾害发生时,市自然资源局海洋预警监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营口市海冰灾害的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负责营口市的海冰要素观测工作。参考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及省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发布的海冰警报信息,负责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受海冰灾害影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布营口市海冰灾害的预报、警报,并开展应急监测。
2.3 海啸灾害
地震引发海啸灾害时,本预案对接《营口市抗震应急预案》,市自然资源局海洋预警监测领导小组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负责组织海啸灾害的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负责发布营口市海啸灾害的预报、警报和应急监测。
3 海洋自然灾害监测与预警报
3.1 海洋自然灾害监测
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负责营口市的海洋水文气象要素观测工作,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的预报、警报和应急监测。
3.2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由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按照海洋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和紧急程度,依据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警报。警报发布标准详见附件2。
收到警报信息后,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吧(园区)海洋主管部门要立即按照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发布体系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本地区和乡镇相关部门及单位,并通知相关部门及单位做好排查、消除风险隐患等应对 防范措施。
3.3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发布途径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要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当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级及以上时,市委宣传部协调营口市广播电视台通过电视、广播向社会发布预警报信息;协调市委网信办利用“网信营口”微博、 微信、抖音等主要新闻媒体平台发布预警报信息。
4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IV 级、Ⅲ级、Ⅱ级、I 级4个级别,分别依据海洋灾害警 报级别确定。海洋灾害警报分为蓝、黄、橙、红四色,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警报级别。
4.1 IV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IV级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
(1)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2)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发布近岸海浪灾害黄色警报。
4.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
(1)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2)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发布近岸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3)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连续2天发布海冰灾害蓝色或黄色警报。
4.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
(1)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2)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发布近岸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3)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连续2天发布海冰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
(4)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营口市海域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4.4 1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I 级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
(1)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营口市海域海啸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
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级别可根据海洋灾害影响预判情况适当调整。
5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程序
5.1 预判会商
预计将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警报时,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应提前发布海洋灾害消息。为提高海洋灾害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应当适时开展预判会商,并将会商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会商并上报会商意见。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营口市海域海啸灾害警报时,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不必组织会商,直接转发海啸警报并随时滚动更新。
5.2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启动和签发
根据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海洋预警监测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启动或调整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命令,发送受灾影响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海洋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直各相关单位。
5.3 应急加密观测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达到IV级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及以上时,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在平日观测频次基础上组织人工观测点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每日8时至17时每小时加密观测1次。
海冰灾害达到Ⅲ级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时,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每周组织开展1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海冰灾害达到Ⅱ级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时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每周组织开展2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 必要时可开展无人机航空遥感观测,并及时接收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发送的信息。
5.4 预警监测应急组织管理
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与国家、省海洋预警监测机构进行视频会商,密切关注、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发布预警报,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门和市自然资源局通报海洋自然灾害最新情况,对救援现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海洋自然灾害提供及时有效的短临预报和分析判断,及时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市自然资源局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如遇重大海洋自然灾害在接收到国家或省级的I 、Ⅱ级响应指令时,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
5.5 预警报发布要求
按照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市自然资源局海洋预警监测领导小组组织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通过传真、短信等方式将预警报发送给市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和负责人。
5.5.1 当启动IV级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时,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
5.5.2 当启动Ⅲ级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时,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海冰警报每日16时发布1期。
5.5.3 当启动Ⅱ级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时,风暴潮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22时分别发布1期;海冰警报每日16时发布1期;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计会影响营口海域海啸警报时,立即转发并随时滚动更新。
5.5.4 当启动I级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时,风暴潮警报每日8时、16时、22时分别发布1期。当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计会影响营口海域海啸警报时,立即转发并随时滚动更新。
预计灾害趋势加重或有重大变化时应加密发布警报,提醒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范和应对准备。
5.6 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终止
海洋自然灾害警报解除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海洋预警监测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终止的通知,并发送给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直各相关单位同时发送受灾影响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 海洋主管部门。
6 与应急处置工作相衔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海洋自然灾害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市海洋预警监测中心提供的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和防御海洋灾害的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海洋灾害。
风暴潮、海浪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营口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关于应急响应行动和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海冰灾害的救助工作按照《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海啸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营口市地震应急预案》、《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7 工作总结与灾情调查
7.1 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 (市)区、开发区(园区)海洋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警监测工作总结,报市自然资源局及各相关部门。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I 级和Ⅱ级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终止后,市自然资源局按要求及时将海洋自然灾 害应急预警监测工作总结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2 海洋灾情调查
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开展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和管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当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营口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营口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营口市地震应急预案》、《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进行修改时,本预案的相关内容一并修改。修改后应按原备案程序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工作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件之日起施行。
附: 1.海洋自然灾害类型及相关术语
2.海洋自然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附件:1
海洋自然灾害类型及相关术语
1 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胞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2 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3 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4 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5 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6 近海海域
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附件:2
海洋自然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 风暴潮灾害警报
1.1 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1.2 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1.3 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1.4 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2 海浪灾害警报
2.1 海浪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2.5m-3.5m (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2.2 海浪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m-4.5m(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m-9.0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2.3 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m-6.0m (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m-14.0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2.4 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m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m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3 海冰灾害警报
3.1 海冰灾害蓝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6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3.2 海冰灾害黄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7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3.3 海冰灾害橙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9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3.4 海冰灾害红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
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10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4 海啸灾害警报
4.1 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0.3(含)-1米的海啸波福,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4.2 海啸灾害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1米(含)-3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4.3 海啸灾害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国沿岸产生3米(含)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4.4 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