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自然资源局网上信息发布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禁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二条 网上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向省电子政务内网或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三条 需上网发布的信息要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由信息提供科室(单位)负责填写《网上信息发布审批表》,须经拟稿人、科室(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局长审核校对,提交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第四条 经批准网上发布的信息,应同审批表一并报局保密(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了在新闻媒体公开发表过的之外,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更新,都应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
第六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政务公开栏目、网上互动栏目,必须按程序报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户在网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