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45号)要求,我局出台了《关于下放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9月4日-2023年10月7日
联系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科
电 话:0417-2661405
邮 箱:ykzrzygbk@163.com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
邮 编:115000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下放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45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权限
县、乡级政府投资建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垦造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批准立项,并组织竣工验收。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项目由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竣工验收。
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核实入库
县级政府组织验收时,严格按照《关于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8]86号)要求,规范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核定工作。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严格把握新增耕地认定条件,确保将优质、稳定、可持续利用的耕地纳入补充耕地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后,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核入库。
三、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谁立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后期管护,确保“三类指标”的永续性。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本通知适用于2020年5月13日以来的由县级政府立项、验收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特此通知。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