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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鲅鱼圈港区疏港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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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规定,我局对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鲅鱼圈港区疏港高速公路项目临时用地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鲅鱼圈港区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的批复》(辽发改交通[2023]180号),为鲅鱼圈港区疏港高速公路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我局原则同意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使用鲅鱼圈区卢屯镇簸箕寨村土地5.8882公顷,其中农用地5.8555公顷(耕地5.8555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327公顷。使用期限为2年。

二、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各功能分区拟用途为:拌合站0.8000公顷,钢筋加工场0.4000公顷,生活区、办公区0.7000公顷,预制梁场1.7000公顷,公共区域2.2882公顷。

三、建设单位要按照临时用地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搞永久性建设,不得造成永久性破坏,临时用地如遇政府拆迁,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四、临时用地结束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临时用地复垦后按程序验收,达到复耕标准。临时用地到期后,建设单位未履行复垦义务或未达到复垦标准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局代为复垦,复垦资金由土地复垦费中列支,土地复垦费不能满足复垦要求的,可向建设单位追缴复垦费用。

五、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区分局要加强临时用地监管,确保临时用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复垦保障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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