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上电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规定,我局对营口上电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营口上电200MW风电项目(鲅鱼圈段)临时用地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依据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营口上电2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营行审[2021]371号)、《关于营口上电200MW风电项目核准变更的批复》(营行审[2022]91号),营口上电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使用地为营口上电200MW风电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我局原则同意营口上电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鲅鱼圈区芦屯镇簸箕寨村、后安平村、沙岗台村、四台子村、小河子村、杨屯村、周屯村,红旗镇红旗堡村、文屯村集体土地总计3.8135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2944公顷),其中农用地3.6788公顷(耕地0.3088公顷,园地1.6795公顷,林地0.969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883公顷,交通用地0.0581公顷,草地0.5746公顷),建设用地0.0613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0.0534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00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76公顷),未利用地0.073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24公顷,其他土地0.0410公顷)使用年限二年。
二、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各功能分区拟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0.5086公顷、施工便道3.3049公顷。建设单位要按照临时用地要求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造成永久性破坏,临时用地如遇政府拆迁,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结束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临时用地复垦后按程序验收,达到复耕标准。其中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要达到临时占用前的标准。临时用地到期后,建设单位未履行复垦义务或未达到复垦标准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局代为复垦,复垦资金由土地复垦费中列支,土地复垦费不能满足复垦要求的,可向建设单位追缴复垦费用。
四、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要加强临时用地监管,确保临时用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土地复垦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营口上电200MW风电项目临时使用鲅鱼圈区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林地0.7464公顷,已经营口市鲅鱼圈区农业农村局《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鲅林许准字[2023]第001号)批准。其余林地、草地,经营口市鲅鱼圈区农业农村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共同确认,非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林地、草地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