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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营口市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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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立项级次
十八 自然资源部门          
  * 1.土地复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 2.土地闲置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辽财税〔2021〕133号。 中央  
  * 3.耕地开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辽政办〔2020〕15号。 中央  
  *▲ 4.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6〕7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中央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其中:教育资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按辽财非〔2011〕658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辽财非〔2012〕280号,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发〔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比例上缴中央;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6.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财综〔2004〕49号,辽财综〔2004〕667号,辽政办发〔2008〕56号规定,各地按20%上缴省。 中央  
    7.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07〕489号。 中央  
    8.矿业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规定,在自治县取得的矿业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扣除评估费用后,50%返还自治县。国发〔2017〕29号,财综〔2023〕10号,辽财明电〔2017〕107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辽财税〔2021〕26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规〔2024〕2号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辽自然资发〔2024〕101号明确了我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及核定价格。 中央  
      (1)探矿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财综〔2023〕10号,辽财税规〔2024〕2号,辽自然资发〔2024〕101号。    
      (2)采矿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财综〔2023〕10号,辽财税规〔2024〕2号,辽自然资发〔2024〕101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辽财非〔2006〕445号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1)探矿权使用费 缴入省市国库 同上。    
     (2)采矿权使用费 缴入省市国库 同上。    
    10.矿业权占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规定,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1)探矿权占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财预〔2017〕106号。    
    (2)采矿权占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财预〔2017〕106号。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1.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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