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老边区政府来函申请,调整新东海大街北、光华路西、盼盼路东地块(A地块局部-光华路西、聪慧路东、智胜街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即聪慧路东、智胜街北地块局部(原恒大三期南地块)规划条件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我局组织召开了聪慧路东、智胜街北地块局部规划设计条件调整专家论证会,老边区政府介绍本地块有关历史遗留情况,经专家组讨论研究,专家组原则通过了有关容积率、建筑高度和建筑退线等调整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制性条件
1、规划总用地面积:62509.94平方米;
2、用地使用性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容积率:大于1.0,不大于1.6(不含地下停车库);
4、拟建建筑面积:大于62509.94平方米,不大于100015.90平方米(未含有关规定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12000平方米;
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6、主体建筑物性质:住宅,附属建筑物性质:商业及配套公建;
7、绿地率:不小于30%,其中,集中绿地不小于3500平方米(其中应设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8、建筑高度:不高于60米;
9、建筑退线:沿用地界限的东侧建筑物退地界不小于20米,沿用地界限的西侧建筑物退地界不小于15米,沿用地界限的南侧建筑物退地界不小于10米,沿用地界限的北侧建筑物退地界不小于8米(附属建筑物退地界不小于5米),同时距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需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地下建筑设施与现有城市各项市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10、配套机动车停车泊位:住宅配建车位按不低于0.8个/100㎡建筑面积配置,应地下或者半地下设置;商业车位按不低于0.5个/100㎡建筑面积设置;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
11、应建配套设施:
(1)物业用房(含监控室、警务室、快递送达室等),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4‰;
(2)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4)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
(6)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7)文化体育设施,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或
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
(8)新建小区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并按照0.15辆/户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辆。
二、指导性条件
1、交通出入口方位:用地东侧、南侧、西侧,并满足交通规范和消防要求;
2、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三、其他事项
1、规划建设应符合《营口市城市住宅日照、通风、视觉卫生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营住建发[2017]123号)等地方相关法规、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
2、规划建设方案要结合周边区域统一规划,并满足城市的景观控制要求;
3、物业用房、文化活动站、卫生服务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
4、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设施结合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底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但不得安排在地下、半地下和夹层。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并无偿移交县区政府。具体实施执行《关于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营民[2021]62号);
5、配套公厕由土地摘牌人代建,政府按照相关部门审定的建设造价出资,产权归政府所有,交由住房建设部门使用管理;建筑面积计入项目容积率,且不纳入小区业主公摊范围;
6、配套卫生服务设施由土地摘牌人代建,政府按照相关部门审定的建设造价出资,产权归政府所有,交由卫生健康部门使用管理;建筑面积计入项目容积率,且不纳入小区业主公摊范围;
7、公共厕所应对外开放,垃圾收集点宜分多处设置,换热站规模按热力部门要求在地上独立设置,变电站按照电力部门要求设置;
8、绿色建筑要求:执行《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中绿色建筑要求;
9、装配式建筑要求,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规划为单体建筑的项目,该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不低于30%;
(2)规划为群体建筑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建筑,其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
10、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监管。
现将该以上规划条件调整内容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与以下电话联系:0417- 3865102。
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2025年5月27日,共5个工作日。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