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提升登记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申请材料
1.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据申请、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等)以及通过询问来确定相应的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2.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等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来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主动审查其婚姻状况。
3.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例外:
(1)因婚姻关系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
(2)申请办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回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3)非公证继承 (受遗赠) 转移登记(需确定原产权关系、亲属关系的情形);
(4)历史上登记簿产权人信息不明确(指单独所有、共有信息不明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二、温馨提示
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法撤销相关登记。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2025年12月4日
转载自《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